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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 檔案法 EN
    •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1. 立案指就檔案之性質及案情歸入適當類目並建立簡要案名。. 編目指就檔案之內容及形式特徵依檔案編目規範著錄整理後製成檔案目錄。. 保管指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後分置妥善存放 ...

  2. legal.judicial.gov.tw › GetFile檔案法

    且符合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界定檔案者。(三)詮釋資料:用以描述電子文件及電子檔案有關資料背景、內容、關聯性及資料控制等相關資訊。案卷夾:依檔案分類編案規範第十點所定,具有相同主題之電子檔案集合。

  3.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3 條.

  4. 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 檔案 ...

  5.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於91年1月1日起方始施行所詢檔案歸檔法源及保存年限疑義首就本法施行前之檔案管理規定說明如次

  6. 檔案法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通用目 - 台灣法典.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1.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2.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第 3 條. 1.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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