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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人借貸 所得稅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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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償還,應於收到本金及利息之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不是於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
      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484fb8d8df4d7ca6fc0528cdf3f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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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私人借貸取得之利息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個人間借貸行為所取得之利息給付人不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仍應依法申報課稅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處以罰鍰。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許君於106年度依訴訟判決自楊君取得損害賠償1,500萬元及遲延利息180萬元,惟許君因為沒有扣(免)繳憑單所得資料而未將收取之利息180萬元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得歸課許君106年度綜合所得補稅外,還被裁處罰鍰。

  3. 私人借貸取得之利息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資金調度使用之借貸如有收取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給付人不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 ...

  4. 2024年3月11日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償還應於收到本金及利息之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不是於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月1日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於112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3年利息共計575萬元則甲君於112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及利息時應將75萬元的利息所得併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另該筆利息所得不是來自金融機構,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5. 2023年5月17日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因私人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因該利息來源非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間借出新臺幣 (下同)800萬元給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2.5%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0年如期清償本金800萬元並依約定支付甲君利息60萬元,但甲君111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6. 2021年9月22日 · 2021-09-22 00:4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私人借款給家人或朋友也要留意報稅的規定台北國稅局表示私人借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國稅局手上不會留有紀錄但仍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否則經查獲將補稅加罰。 一位高先生(化名)在2018年間,曾經借給朋友8,000萬元事業周轉,看在朋友一場,只約定按年息3%收取利息,朋友也順利在隔年完整清償本金,並給付利息240萬元給高先生。 聽起來是美事一樁,但這筆金流被國稅局掌握到,官員表示,後來發現高先生在申報2019年度綜所稅時,沒有將這筆利息所得併入所得總額申報,因此最後不僅對高先生補稅,還額外加罰。

  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若雙方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償還應於收到本金及利息之年度一次申報全部利息所得而不是於借款期間逐年分別計算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月1日借給乙君500萬元約定年息5%於112年12月31日一併清償本金及3年利息共計575萬元則甲君於112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及利息時應將75萬元的利息所得併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另該筆利息所得不是來自金融機構,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8. 2021年9月16日 · 該局說明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又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故個人貸出款項後收取之利息應申報受領年度之所得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借予乙君8,000萬元雙方約定按年息3%收取利息乙君於108年間清償本金並給付利息240萬元惟甲君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局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間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因非屬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所得,民眾如發現有收取利息而漏未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