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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 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保安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5037&NO=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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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

    • Fire Services Act

      This law is enacted to prevent fires, rescue from ...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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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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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3 條

      前項建築物中有非屬第一項規定之場所者,各管理權人得協議 ...

  3. 、 「保安監督制度是指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業主應指定專人即保安監督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依自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特性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據該防災計畫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員工安全管理教育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用火用電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安全。 二、 擔任「保安監督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24小時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任職期間並應每2年接受複訓1次。 什麼場所應該實施保安監督?

  4. 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四、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5.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人命財產安全, 特訂定本指導綱領本指導綱領適用對象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本指導綱領實施方式係由前點場所管理權人遴用經訓練合格保安檢查員,以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與設備之維護自主檢查及安全管理等事項。 四、 保安檢查員之業務及職責如下: (一) 應接受保安監督人之指揮及監督。 (二) 每月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九)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交保安監督人複核後予以妥善保存。 (三) 負責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使其維持在正常狀態下。

  6. 法規名稱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107/11/16 公發布) 4. 四、保安檢查員之業務及職責如下: (應接受保安監督人之指揮及監督。 (每月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九辦理公. 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交保安監督. 複核後予以妥善保存。 (三)負責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使其維持在正常. 狀態下。 (四)發現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或設備有異常情況時,應聯絡保安監. 督人或相關人員,同時應判斷狀況並為適當之處置。 (五)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發生火災時,提供現場救災人員搶救上之必要資. 訊。 顯示附件圖表.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0) 清除重填.

  7.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107/11/16 公發布) 1. 一、為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 人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指導綱領2. 二、本指導綱領適用對象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 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3. 三、本指導綱領實施方式係由前點場所管理權人遴用經訓練合格保安檢查. 以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與設備之維護自主檢查及安全. 管理等事項。 4. 四、保安檢查員之業務及職責如下: (一)應接受保安監督人之指揮及監督。 (二)每月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九)辦理公. 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及設備之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送交保安監督. 人複核後予以妥善保存。

  8. 法規名稱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英. 第 47 條.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 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保安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第一項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 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及前項講習訓練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14) 歷史法條 (2) 清除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