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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前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 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第 1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 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 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前項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屬游離輻射作業者,應依. 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9 條.

  2.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或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參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勞工之體格或健康檢查結果之建議,適當配置勞工之工作及休息時間。

  3.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針對在職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

  4. 2023年7月7日 · 而新入職體檢、工作定期健檢實為法律規定,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17、18條規定,雇主需於僱用勞工時施行「體格檢查」(體檢),並對在職勞工施行「一般健康檢查」(健檢)、「特殊健康檢查」和「特定健康檢查」。

  5. 勞工體格健康檢查. 事業單位及勞工篇. 雇主新僱用未滿40歲之勞工,如勞工提出5年內的一般體格檢查或一般健康檢查報告,是否須要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 111-08-22. 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該檢查未逾第17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該定期檢查期限為:未滿 40 歲者,每 5 年 1 次;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每 3 年 1 次;年滿 65 歲以上者,每年 1 次。

  6. 業務介紹.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訓練.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 特定檢查項目 (血 (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 (尿)中汞等)檢驗之機構名單查詢. 一般及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格式.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 ...

  7. 有關勞工健康檢查之法令相關規定為何?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一)一般健康檢查 : 1、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健檢費用之負擔由勞資協商;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健檢費用由雇主負擔;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2、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 65 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 歲以上未滿65 歲,3 年檢查一次,未滿40 歲者,5 年檢查一次. (二)特殊健康檢查:於特殊環境工作之勞工,雇主需每年需幫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檢查,並負擔健檢費用。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8.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9.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10.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 健康檢查 : 一、一般 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 健康檢查 。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 健康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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