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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特考三等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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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參見. 公務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公務人員考試 由 考試院 考選部 主辦,為 國家考試 種類之一分為「高普初考」和「特考」二類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到考證明章2013年1月版. 中華民國10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榜示通知函. 歷史. 中華民國的文官考试制度始于 北洋政府 时期 [1] 。 北洋政府. 1916年6月,北洋政府在北京举办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试。 考试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 1919年10月21日,北洋政府又举行第二次文官高等考试,共计录取行政官480名和外交官10名 [1] 。 1917年4月,北洋政府在北京举行了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共计录取295人。 1920年9月举行了第二次文官普通考试 [1] 。

  4. 2024年1月7日 · 另外关于司法人员的任用譬如司法官书记官司法警察等也是透过特考司法特考来选拔特种考试于公元1996年之前旧制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考试乙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三等丙等特考现在的名称是特种考试四等

  5.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 國家司法考試 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並由 司法部 與各地司法廳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 國家司法考試始於2001年,在此之前僅有律師資格考試。 根據現行的 制度 ,除非在司法考試制度建立前就已經取得執業資格,否則要擔任 律師 、 法官 、 檢察官 和 公證員 ,就必須通過統一司法考試。 [1] 根據 新華社 報導,2017年8月28日,包括法官法等在內的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

  6. 司法官 (英語: magistrate )是對於 法官 和 檢察官 的合稱。 該術語主要存在於 大陸法 司法管轄區 。 中華民國. 在 中華民國 ,「法官」和「檢察官」兩者的試類別、職前訓練皆為同一,自 司法官學院 (舊稱「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才分發確認身份別。 身分定義. 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的規定,司法官係指下列人員: 最高法院 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高等法院 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高等檢察署 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另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以外司法人員之人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7.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 種語言. 臺灣正體. 工具. 此條目介紹的是2018年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 實施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關於2001年至2017年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 實施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請見國家司法考試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簡稱 法考是為了規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而由 司法部 與各地司法廳(局)統一組織的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授予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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