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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5月25日 · 一、 解釋摘要. 本案是由辦理戶籍登記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和因辦理結婚登記遭拒絕之祈家威先生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民法關於婚姻規定如使同性二人無法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 有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修法方式由立法決定,如逾期未修正,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可以直接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本號解釋另有兩位大法官各撰寫了一份部分不同、一份不同意見書(大法官總共有15位,其中一位迴避)。 一句話:民法禁同婚違憲! 兩年內修法! 不修法同婚可直接登記! 二、 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書重點分析.

    • 18年前雖然做過解釋,但有重新檢討必要
    •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種類跟範圍,也持續擴增跟深化
    • 通姦罪的比例原則審查
    • 延伸閱讀

    2002年,大法官曾經就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554號,那為什麼現在還要重新做一次,大法官給了兩個原因:婚姻中的人格自主更受到肯定與重視、社會功能相對化。 理由書指出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發展、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的重要性,已經更加受到肯定跟重視,而婚姻乘載的社會功能趨於相對化(編按:婚姻的社會功能也包含更注重個人權利與人格的展現等)。 多數意見認為這從通姦罪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的限制,多年來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以得知。 ​​因此,憲法對這個議題的定位與評價,有與時俱進的必要。

    ​​比如釋字585、603號解釋所提到的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種類跟範圍,持續擴增跟深化的例子。 ​​因此,554號解釋中提到的通姦罪「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這個結論是有疑問的。

    接著,大法官重新再做一次通姦罪的違憲審查,和554號解釋一樣,同樣認為人民受到限制的基本權是:性自主權,要保護法益是維護婚姻制度及婚姻存續,但結論和554號解釋相反。 1. 審查標準:較為嚴格 理由書認為通姦罪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通姦罪對性自主權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2. 立法目的正當 ​​理由書認為國家為維護婚姻,可以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刑罰制裁通姦、相姦行為的目的,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目的正當。 3. 以刑罰作為手段,適合性低 ​​基於刑罰一般犯罪預防功能,通姦罪有一定程度嚇阻作用,但婚姻忠誠義務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

  2. 2020年12月31日 · 司法院大法官今31日做出 釋字第799號解釋 部分違憲」,有關強制治療的要件與規定大致合憲部分違憲主要是刑事訴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未賦予當事人或委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大法官解釋也指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若長年運作恐有趨近刑罰的可能此部分悖離憲法明顯區隔要求意旨並要求有關機關在解釋公布起3年內改善。 Tags: 刑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犯. 強制治療. 釋字799. 刑罰. 現代婦女基金會. 大法官解釋第799號也指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若「長年」運作,結果恐有趨近刑罰的可能,此部分悖離《憲法》明顯區隔要求意旨,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3年內,有效調整改善。

  3. 2023年6月11日 · 台灣憲法法庭甫於2023年6月9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刑法誹謗罪為合憲就此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對於誹謗罪除罪化的討論暫時落下一個小句點意思是以後發表誹謗他人言論還是會有刑責的不是只需要民事上賠錢就好。 合憲. 112憲判字第8號. 憲法法庭. 侵害名譽. 誹謗罪. 真實惡意原則. 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的判決在主文中,明白將「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的「真實惡意原則」納入台灣憲法法院對誹謗罪的限制,也就是,以後在公共議題言論等情形,他人發表言論所查證到的資料縱使不實,只要不是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就不罰,而協同意見書中一句「可以預見,本判決亦將為民事法院樂於引用」,更讓筆者感到無限的擔憂!

  4. 2022年5月12日 ·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以往翻閱報紙時時常看到某某人因為妨害名譽或誹謗等情事在判決出來後登報向當事人道歉但這樣的道歉往往是加害者依照法院判決而被迫強制道歉並非心甘情願日前大法官就對這樣的判決提出質疑認為其破壞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2022年2月25日大法官在228連假前做出第一跟第二號憲法法庭判決其中第二號是關於法院可不可以要求強制道歉的問題。 民法的規定. Tags: 回復名譽. 強制道歉. 大法官解釋. 登報道歉. 言論自由. 基本權. 思想自由. 以往翻閱報紙時,時常看到某某人因為妨害名譽或誹謗等情事,在判決出來後登報向當事人道歉,但這樣的道歉往往是加害者依照法院判決而被迫強制道歉,並非心甘情願,日前大法官就對這樣的判決提出質疑,認為其破壞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

  5. 2023年6月9日 · 司法. 誹謗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大法官判決合憲」,但有關公共利益且經合理查證不罰.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李秉芳. 當過小編、文案、企劃,寫字的人。 現為關鍵評論網記者。 訂閱作者. 收藏本文. 憲法法庭認為當代民主社會的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查證義務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來就不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6. 2019年11月4日 · 2019年新任大法官做出的第一件大法官釋字就是推翻過去大法官對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的解釋其中推翻了以往僅得針對退學等影響學生身分的處分才能提起救濟的限制認為當學生的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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