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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召員於接到召集令後符合本基準表各款情形之一者請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遲於召集日前三日填具免除本次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受理單位應於三日

  2. 教育召集訓練表單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面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您可以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01.核免申請書. 02.申請出國核免切結書. 03.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申請書. 04.終止教育召集令送達指定地址申請書. 05.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 (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委託書. 06.延長修業學生免除本次教育、點閱、勤務召集證明書.

  3. 後備軍人在何種情況下可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召集或點閱召集應如何辦理? 資料更新時間:111-03-09 08:20. 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規定 (詳如下列)可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比照辦理〉. 召集: (患病不堪行動者。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不含大專夜間部〉。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間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二、如符合前條各款情形者,可檢具有效證明文件及召集令,向後備指揮部辦理。 相關檔案.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4. 於「後備軍人網路服務臺」公告召集日程後, 以「出國觀光旅遊」申請者將不核准免除當次召集 ,如仍出國觀光旅遊避免召集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本部相當重視隱私權的保護。關於您的個人資料及年度召集資訊以及其他特定資料 ...

  5. sheethub.com › data › 教育召集-申辦免召基準教育召集-申辦召基準

    教育召集-申辦免召基準. 下載. 項目. 免召基準. 檢具證件. 60813677. 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者. 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 ...

  6. 2023年12月4日 · 什麼情況下可以免除教育召集國防部符合條件9類人可申請緩召或免召. 經常僱用員工20人以下中小企業2人以上員工同時教召可擇員免召. 幾歲可以不用再參與教召? (最新民國113年版) 學長說:收到教召令就「出國」,行得通嗎? 教召該怎麼請假? 教育召集為公假、雇主應按原有薪資標準給付. 參與教育、點閱、勤務召集訓練,應召人員可領日支津貼. 如參與教育召集被迫休無薪假裁員,該怎麼辦? 後備軍人教召時請小心,如遺失公發裝備須照價賠償. 14天,從陌生到熟悉,我們攜手前進,守護家園. 參加新制14天教召薪水怎麼算? 遇假日需要補假嗎? 新型的兵役教育召集延長為14天,並有相關的精進訓練作法(請參考下文整理),對職場工作者最大的衝擊就是:如果收到教育召集令,該如何向公司請假呢?

  7.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接獲召集令後具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召集日三日前填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8.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七日內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三個月。 五、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 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須本人獨自養育。 ( 二) 養育未滿二歲子女或二名以上未滿七歲子女。 ( 三) 養育三名以上子女,且其中一名以上未滿七歲。 ( 四) 子女未滿四歲須本人哺(集)乳。 六、 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9. 法條. 法規名稱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10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接獲召集令後具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召集日三日前填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申請免除本次召集前項申請未依期限或程序辦理直轄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得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召集日前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除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轉呈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審核外,應於受理第一項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予以核定或駁回。 但經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43 條.

  10. 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統稱為應召員。 第 3 條. 各機關辦理召集事務,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召集監督機關,並為後備將級軍官之召集機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召集管理機關。 四、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之召集執行機關,並為後備校、尉級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之召集機關。 五、內政部為中央協辦機關。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召集事務之協助機關。 七、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執行監督機關。 八、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機關,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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