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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 ...

  2. 為促進國人之心理健康,加強對精神病人之醫療照護及人權保障,本部自107年起研修精神衛生法,並召開跨單位協調討論會議及公聽會,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3日送立法院審議,並已於111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後續將由總統修正公布,二年之後正式施行。

  3.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4.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 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 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 十、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第 5 條.

  5.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法規類別 ...

  6. 精神衛生 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109-05-28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109-05-28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109-05-28:::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總機電話:(02)8590-6666 傳真號碼:(02)8590-6000 ...

  7. 精神衛生法. 中 華 民 國 111年 12 月 14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59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8. 2022年11月29日 · 為鞏固社會安全網並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行政院會今年1月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5大重點包含推動心理健康促進、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社區支持、精進病人協助及前端預防,強化病人通報及建立 ...

  9. 精神衛生法子法規說明會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總機電話:(02)8590-6666 傳真號碼:(02)8590-6000

  10. 為促進國人之心理健康及加強對精神病患者之醫療照護,我國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制定公布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隨精神醫療之進步與社會環境之快速變遷,以及精神病人權益保障之需求,本署乃自九十四年十一月起,邀集精神醫學及法學領域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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