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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1月26日 · 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上開法令規定,強化爆炸性危險區域用電設備之. 使用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蒐集彙整國內業. 界常見缺失,據以訂定本指引,作為事業單位選用、安裝、使用及維. 護防爆電氣設備之參考與指導。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事業單位應依其廠場實際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 適度調整及修正。 事業單位對於防爆電氣設備及管配件之選用、安裝. 、使用及維護,得參考本指引訂定相關書面程序書,據以執行,並留. 存相關執行紀錄,以確保作業場所製程安全,保障工作者安全。 2. 貳、適用範圍. 鑑於經濟部能源署「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針對防爆電氣設備採用. 之 NEC 美國標準,與目前本署採用之 IEC 國際標準有對比調和之. 需要,本指引內容先以 2 單位法令規定一致部分做撰寫。

  2. 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 一、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 ...

  3. 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 二、發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 三、指定發者。 四、指示有關發場所。 五、傳達點火信號。 六、確認有無未之裝藥或殘藥,並作妥善之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勞動部總機: (02)8995-6866 傳真: (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4.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等。 二、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第 172 條. 雇主對於工作中遇停電有導致超壓、爆炸或火災等危險之虞者,應裝置足. 夠容量並能於緊急時供電之發電設備。 第 173 條.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 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 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第 174 條. 雇主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 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第 175 條.

  5. 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7-1 條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版). 要 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規定生效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有第 1 項. 及第 2 項規定情形者,若該派遣勞工認與要派單位間實質上具有僱傭關. 係,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確認,由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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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1組 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2組 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1.3組 會引起火災,並有輕微爆炸或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象徵符號:炸彈爆炸,黑色 背景:橙色 數字"1"置於底角 **:類組號位置. *:相容組之位置 象徵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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