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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 中華民國專用公路 ( 英文 譯名:Exclusive Highway)乃依據 中華民國 公路法 第二條規定,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共 35 條(含支線),總長度407.75公里(2020年6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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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專用公路(英文譯名:Exclusive Highway)乃依據中華民國公路法 [1] 第二條規定,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3. 中華民國專用公路(英文譯名:Exclusive Highway)乃依據中華民國公路法 [1] 第二條規定,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4. 所謂公路功能分類,係指每條公路在整體公路交通運輸網路中,所扮演之角色不同,如屬服務通過性交通或提供地區性出入功能之公路,有出入管制或號誌管制路口之公路,公路車道配置與提供汽車、機慢車與行人等多種交通服務功能等,而依其所承擔之交通運輸

  5. 中華民國專用公路 ( 英文 譯名:Exclusive Highway)乃依據 中華民國 公路法 [1] 第二條規定,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共 35 條(含支線),總長度407.75公里(2020年6月資料 [2] )。 More information 主管機關, 公路系統 ... Oops something went wrong: 中華民國專用公路 乃依據中華民國公路法第二條規定,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共35條(含支線),總長度407.75公里(2020年6月資料)。

  6. 中華民國專用公路(英文譯名:Exclusive Highway)乃依據中華民國公路法 [1] 第二條規定,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7. 中華民國所稱之「公路」,是指公路法 [2] 第2條第1款所列舉之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換句話說,若非屬前述之道路,就算供車輛通行,也不能稱之為公路 [ 1 ] 。

  8. 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