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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後備軍人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為後備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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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後備軍人管理行政業務,由各級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密切協調辦理。鄉(鎮、市、區)公所處理後備軍人管理業務,應受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業務指導。
-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後備軍人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為後備役者。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或授予適任證書生效日起算。 如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 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規定之。 第 3-1 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發布日期】108.11.29【發布機關】 國防部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44)台防字第23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7條. 2‧.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三日行政院(48)台字第3035號令核准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月一日行政院(49)台防字第5496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56)台防字第2751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國防部(63)澄清字第0833號令修正發布. 6‧.
後備管理機關對列管後備軍人人數及資料之清查核對,得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需要辦理。 第 51 條.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第 52 條.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2002年2月27日 · 後備軍人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管理機關。 三、地區後備司令部為轄區內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以外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離營作業 § 9. 第 三 章 通報列管 § 12. 第 四 章 異動管理 § 15. 第 五 章 入出國登記 § 25. 第 六 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 28. 第 七 章 編組、訓練、教育 § 35. 第 八 章 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 38. 第 九 章 附則 § 45.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2001年11月21日 · 後備軍人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軍管區司令部(以下簡稱軍管區),為後備軍人管理之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 管理機關。 三、師管區司令部(以下簡稱師管區),為轄區內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以外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