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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軍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後備軍人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為後備役者。
      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F0040008&b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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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關後備軍人管理行政業務由各級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政府密切協調辦理公所處理後備軍人管理業務應受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業務指導

    •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3.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後備軍人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為後備役者。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或授予適任證書生效日起算。 如屬應召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 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規定之。 第 3-1 條

  4.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發布日期】108.11.29【發布機關】 國防部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44)台防字第23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7條. 2‧.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三日行政院(48)台字第3035號令核准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月一日行政院(49)台防字第5496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56)台防字第2751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國防部(63)澄清字第0833號令修正發布. 6‧.

  5. 後備管理機關對列管後備軍人人數及資料之清查核對得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需要辦理。 第 51 條.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第 52 .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6. 2002年2月27日 · 後備軍人管理權責區分如下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管理機關地區後備司令部為轄區內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以外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7.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離營作業 § 9. 第 三 章 通報列管 § 12. 第 四 章 異動管理 § 15. 第 五 章 入出國登記 § 25. 第 六 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 28. 第 七 章 編組、訓練、教育 § 35. 第 八 章 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 38. 第 九 章 附則 § 45.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8. 2001年11月21日 · 後備軍人管理權責區分如下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軍管區司令部以下簡稱軍管區),為後備軍人管理之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 管理機關師管區司令部以下簡稱師管區),為轄區內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以外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