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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5月7日 · 所以其實也是你文中所提我的代步車使用期間是不含估價期間的只有實際維修時間。 如果車撞到不能開, 保險也不願意賠估價期間, 這部分的代步損失只能跟對方索賠, 但不一定要得到就是了。

  2. 又按行政院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運輸業用以外之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經扣除折舊後為5,47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計工資9,900元烤漆33,343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48,722元計算式為: 5,479元+9,900元+33,343元=48,722元 ) 。 綜上所述, 被告因上開過失行為,應賠償原告之項目包括車輛修復費用48,722元及 代步租車費用31,500元 ,合計80,222元 (計算式為:48,722元+31,500元=80,222元)。

  3. 問題: 請問大家買的代步車險, 是提供代步車, 還是提供代步車費? 還是可自由選? 如果是提供代步車, 請問提供哪個車款? 如果是提供代步車費, 請問每天多少錢? 新安東京是提供代步車, 除非弄不到車才給錢. 但車款不保證.

  4. 2023年11月27日 · 法院實務見解代步費只要在合理範圍內法院是會判肇事者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小字第1067號判決意旨: 「系爭車輛之修理期間自109年9月2日起至5日止而原告於事故發生後至修繕完成期間另行租車使用共計支出汽車租賃費用5,684元之事實有和泰汽車關係企業和運租車汽車出租單代步車專用暨電子發票證明聯為證參見本院卷第13頁),本件事故發生於109年9月2日原告有駕車行駛便利行動之預期利益期間實乃車輛送修期間故原告於系爭車輛送修期間因無法使用系爭車輛而另行租車代步共計支出5,684元部分屬原告以租車代步費用以填補此所失利益當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5. 2023年3月27日 · 代車費用附加條款通常會是以 日額 方式支付,假如投保時選擇了日額給付 1,500 元,當愛車進廠維修時,假設修車一共花了五天,保險公司是 每一天會付 給車主 1,500 元代車費這期間若選擇計程車來回通勤一天 1,500 元也相當足夠。 * 以上紅線區域斜體文字引用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官網公開資訊條款. 投保「代車費用附加條款」注意事項.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 ,加繳保險費,加 保本代車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進廠修復時,在此進廠修復期間,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代車費用。 限投保甲式、乙式、丙式車體損失險始得附加本條款。

  6.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險種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定之: 車體代步車保險( 以下三式擇一約定): 甲式車體代步車保險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有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提供被保險人代步車輛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 3、 閃電、雷擊。 4、 爆炸。 5、 拋擲物或墜落物。 6、 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7、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除外責任或特別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二、乙式車體代步車保險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有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提供被保險人代步車輛之責: 1、碰撞、傾覆。 2、火災。 3、閃電、雷擊。 4、爆炸。 5、拋擲物或墜落物。

  7. 2020年12月10日 · 簡單說代車費用保險是車主在投保車體險或竊盜險時額外附加購買代車費用保障當愛車因承保事故進廠修復或失竊期間保險公司就支付代步的交通費用一般約定以日額為保額最多30天。 以兆豐產險為例,在車體損失險附加代車費用條款方面,當事故發生時,會依實際修理天數,以約定之每日代車費用計算應付的代車費用給付被保險人,但賠償責任以要保書所載「每一保險事故」的保險金額為限。 在汽車竊盜損失險的附加代車費用條款方面,主要依車輛尋獲與否細分,整體合計最高不得逾30日。 首先,當汽車失竊無法尋獲時,就從報案當天開始起算,一直到竊盜損失險以全損賠付,並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之日為止計算代車費用。 其次,若失竊後尋獲,則從報案第3天起 (不含報案當天),至被保險汽車修復完畢,並通知被保險人領車之日止計算代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