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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 憲法法庭網站. 分享. ::: 顯示所有資料 搜尋 清除. 新書通告. 標題. 日期.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 112.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I) 11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四十一) 111. ※欲購買相關出版品請洽: 1. 五南文化廣場各門市; 2. 國家書店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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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法官解釋舊制) 813.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4547.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4091.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2566. 大法庭專區.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日期新→舊 判決日期舊→新 友善列印. 1. 判決字號: 113 年憲判字第 4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主文: 一、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效力,及於本件聲請關於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部 分。 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7 號刑事判決違憲 ,廢棄並發回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2. 判決字號: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主文:

    • 為什麼會有憲法訴訟法的出現呢?
    • 憲法訴訟法對於一般人民的權利會有什麼影響呢?
    • 結論

    「憲法」是國家運作的根本原則,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權力的實施,都要依照憲法進行,尤其對人民權利影響很大的法律規範,更應該受到憲法的拘束。為了避免國家違反憲法、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我們有一套「違憲審查制度」,就是用來確認國家法律有沒有符合憲法要求的制度。 違憲審查的任務在我國是由「大法官」負責,而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聲請審查、審查程序如何進行等,原本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進行。但大審法自1958年公布,至今已超過60年,前一次修正距離今天也超過25年,而且在案件量愈來愈多,類型也愈來愈複雜的情況下,大審法已經無法應付現在的需求。 此外,過去的大審法規定大法官只能對於「法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也就是只能判斷法律條文本身是否違反憲法。但是這樣的解釋方式產生了一個漏洞...

    (一)降低人民權利被侵害的風險

    對於法院作成的裁判內容,大法官也能夠檢視是否遵循憲法,不再限於只能就抽象的法律規定審查,裁判違憲審查的新增,某程度補足了原本違憲審查制度的漏洞,也因此降低了人民權利被國家行為侵害的風險。

    (二)提供人民監督、參與的機制

    審查程序更加公開透明,讓制度運作攤在陽光下,所有的意見以及大法官的想法原則上都會被公開,當民眾的監督力量足夠,大法官們將會更謹慎地作出正確判斷。 另外,法庭之友制度讓與案件沒有直接關係的一般民眾,也能適時在憲法法庭上表達專業意見,這顯示了憲法訴訟不僅是為了解決少部分人所面臨到的問題,憲法法庭所作成的每一個判決都將影響人民的權利,應該保障所有人的參與;換句話說,依據憲法訴訟的作成裁判可說是與每個民眾都有關係,而不單單只是「別人的訴訟」而已。

    「憲法」聽起來似乎是一部離一般人民非常遙遠的法規範,但憲法中載明了每個人民所享有而不容許被侵犯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平等權等,都與每個人一天中各種行為緊密相關。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所扮演的就是基本權利守門員的角色,為人民把關基本權利是否被不當侵害。 憲法訴訟法將於2022年1月4日施行,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也將邁入一個新的紀元。新制度的施行會遇到什麼樣的阻礙還有待觀察,但可以肯定的是,這些公共事務需要我們多一份關心,這樣改變就會走在愈來愈好的道路上。

  4.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憲法訴訟法新制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具六大特色.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庭化解釋裁判化. 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程序法庭化審理結果裁判化公開透明符合司法權本質完善憲法審查制度。 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除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也可審查確定終局裁判. 新增裁判憲法審查,使除了法律命令外,人民對於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認有違憲之虞,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違憲,保障人民基本權。 三、引進「法庭之友」制度,許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法庭於案件受理後,可以主動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廣徵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

  5. 臺灣正體.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第 5 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屬於 憲法法庭 上的 法官 ,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 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 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

  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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