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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項公務機密檔案應與普通公文列冊分開保管,放置機密檔案之公文櫃應堅固完整封鎖確實,保管人員須隨時檢查;業務主管人員對於必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之檔案,應即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2.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 105000926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5 、 7 、 9 、 10 、 15 、 17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機關依本法 ...

  4. (一)保守公務機密為公務員依法應負法律上義務。 (二)公務員保密義務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保密」,即所 謂保守秘密,公務員因執行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之「機密性」

  5.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須知. 其他 (3筆) 檔案銷毀目錄封面及裝箱標籤. 檔案銷毀計畫、檔案銷毀目錄. 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檔案報告. 發布日期: 110/08/13. 最後更新時間: 113/05/27. 點閱次數: 82.

  6. 政風機構應協調檔案管理單位每年 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一次;清查時,檔案管理單位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 法辦理機密檔案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9. 九、政風機構對於本機關應秘密或有洩密跡象之事項,應協調業務承辦單 位以秘密方式舉行,必要時得會同業務承辦單位策訂專案保密措施,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7. 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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