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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2. 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第一項各類人員外,並得置助理員;其員額編制,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面積規定之限制,不得逾五十人。

  3.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4.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法 利 水 及相關法癮之研( 修) 訂情形. 規 文|沈緊勳農委會農田水利處經營發展科科長. 為持續加強農田水利會蜡務改進措施之推動踂農田水利處所屬經營發展科均依相關法規持續積極辦理:農田水利政策推動、相關法規研擬修訂、農田水利會蜡務改進輔導、農田水利事蜡宣導、人員訓練及教材彙編、農田水利各項蜡務資訊系紺建立以及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輔導等工作。

  5.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 ...

  6. 2023年1月4日 · 預告廢止「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發布日期:2023-01-04 發布單位: 署本部.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廢止理由:農田水利法自109年10月1日施行,將農田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納入公務機關,原農田水利會執行推動農田灌溉事業之法定職權 ...

  7. 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8.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 ...

  9. 農田水利會籌備機構,須備具申請書、組織章程草案、事業區域圖、事業 計畫書、概算書與事業區域內具有為會員資格者之全體名冊及過半數之同 意簽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10.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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