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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 直轄市、縣 ( 市 )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

  2.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 ...

  3. 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並有五年以上授課經驗。 二、任職於主管機關,並有五年以上辦理防火管理業務經驗。

  4.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限期改善。

  5. www.119fire.org.tw › service防火管理人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 (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 ...

  6.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7.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 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 複訓一次。 宜及能持續吸取新知,對於新訂修 之法規或相關行政規則、解釋函令 等能確實了解,爰於第一項明定由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並 分為初訓及複訓二階段,其中經初 訓領有

  8.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8項及第9項規定授權訂定,使主管機關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專業機構登錄、取得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訓練事項及對其監督管理能有所依循,爰訂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

  9. 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並有五年以上授課經驗。 二、任職於主管機關,並有五年以上辦理防火管理業務經驗。 三、具有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具有消防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並有二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驗。 五、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或消防警佐班結業證明,及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並有一年以上服務年資。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前項規定之講師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 遴聘非屬前項資料庫名單內之講師者,應檢具講師建議表及符合第一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證明文件,始得擔任講師。 第七條.

  10. 受訓資格. 備註說明. 退費規定. 消防法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本法第13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 (市) 、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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