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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保存年限不得低於原定保存年限二分之一並採整數進位。.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 ...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中華民國90 年12 月12日檔案管理局 檔秘字第0002054-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4 年1 月3日檔案管理局 檔徵字第0940000001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5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檔徵字第10500092623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3. ::: 首頁. 認識我們. 文檔法規. 法規命令.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附加檔案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pdf 下載次數: 14786.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doc 下載次數: 438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odt 下載次數: 1020.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部分修正條文.pdf 下載次數: 3118.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pdf 下載次數: 3034.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下載次數: 2174.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6-01-05.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34747. 列印 上一頁. 回頂端.

  4.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 ...

  5.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N.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銷毀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 擬銷毀檔案現在存放地點。. 三、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依第七條規定調整保存年限者其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 ...

  6.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法規資訊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首頁. 法規資訊 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通用. 名 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1050009262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文.

  7.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 105000926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5 、 7 、 9 、 10 、 15 、 17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三 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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