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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銷毀與公務機密維護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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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之資. 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之義務。 惟是否應秘事項,仍應審酌相關法規及對國家政務或事務有無利害關係,綜合判斷之。 【 最高法院91 年台上字第3388 號判決暨101年台上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參照】 貳、案例.

  2. 檔、清查、機密等級變更(註銷)及銷毀等程序,應一併 列入公務機密維護檢查項目。除藉以強化保密措施是否 確實及督促同仁提高警覺外,並可事先發掘可能洩密管 道,防範機敏會議資訊遭刺探而洩漏。 本署叮嚀 公務員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然會議資訊應否保密

  3. 公務機密檔案文書」建議事項: 1、 公文收發保管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辦理機密文書清查,逾期檔案銷毀應注意密件公文有無依規定先行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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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2月6日 · 辦理公務機密事項,各承辦人應依規定謹慎核列適當機密等級,並標示於規定位置(公文書標示於左上角);有關國家機密之核定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應依「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且依下列原則辦理:

  6. 公務員對於國家機密,應保守秘密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而國家為確保公務員之能善盡此一義務,對於違反之者,並於事後究其責任予以處罰;其所負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茲分述如下:(一)刑事責任:公務員洩漏國家機密之行為如與刑法或其他特別法(如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當,則會受到刑事上的追訴,同時,國家為使機密之保護無所疏漏,更於刑法第十二條(即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 若以洩密所造成之危害作區分,則可分為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兩者,敘述如下: (一)國家機密. 「國家機密」即「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所稱,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該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換言之,如洩漏該等機密,將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 (二)一般公務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指國家機密以外之其他公務機密,參考行政院秘書處所訂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規定,所謂一般公務機密可分為下列九種: 1、密碼 (語)編撰及分析技術事項。 2、檢舉或告密案件。 3、人事異動及考核、考績、獎懲等尚未公開之文書。 4、會議決定之機密事項。 5、重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 6、工程預算及決標前之底價等事項等。 7、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

  8. 五、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之內容如下:. (一)公務機密維護相關法規。. (二)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公務機密維護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相關案例、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6. 六、政風機構應協調業務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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