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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 ...
檔案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管理程序,指依文書處理或機關業務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核定、發文或辦結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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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符合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界定檔案者。(三)詮釋資料:用以描述電子文件及電子檔案有關資料背景、內容、關聯性及資料控制等相關資訊。案卷夾:依檔案分類編案規範第十點所定,具有相同主題之電子檔案集合。
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 ...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 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第三條(主管機關)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 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檔案法 (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 立法 管理 政府 所產生的非 機密 文件 ,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檔案法亦有助傳媒於採訪、調查和研究工作時順利展開其工作 [1] 。 同時有助市民了解政府運作。 檔案法四大重點 [ 編輯] 通過檔案法以規管 政府部門 及 公職人員 (規定公職人員在公事過程當中必須立檔以及存檔) 公事完成後 檔案 必須送到 檔案 管理部門經專家鑑定(如有歷史價值將會移送合適環境永久保存) 在立檔之後檔案必須在專業的管理下保存(妥善管理檔案是作為 問責 基礎) 所有檔案須訂立檔案封存期(在檔案到期後必須開放予 公眾 閱覽) [2] 各地檔案法立法情況 [ 編輯]
我國檔案法自民國91年1月1日施行以來,本局陸續制定及研擬、修正相關配套法令,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編輯出版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以下簡稱本手冊),期使檔案管理實務運作有所依循,處理步驟與流程邁向標準化。 本局自90年12月編訂出版本手冊以來,於94年及99年間,配合部分檔案相關法令修正或停止適用,修編本手冊。 106年起因應檔案銷毀等規定陸續調整修正,以及實務作業與時俱進,爰就各章節內容逐一檢討修正,歷經多次會議討論及分組審查,並函請各機關表示意見及召開機關研商會議,除第10及11章未修正外,計完成21章之調整修正,以期符應內外環境變遷,協助各機關順利推動各項檔案管理業務。
檔案法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通用目 - 台灣法典.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1.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2.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第 3 條. 1.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