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 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檔案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 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 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 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www.mjac.moj.gov.tw/media/34705/412181154899.pdf
其他人也問了
銷毀計畫及第八條檔案銷毀目錄應如何審核?
已銷毀的檔案需要註記嗎?
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的目的是什麼?
擬銷毀檔案數量是什麼?
首先,審核擬銷毀檔案目錄時,應先就法定形制要件加以檢核,包括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格式、整理排序、頁碼編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以及檔案銷毀計畫制定格式等,是否均依本手冊. 16.4.1.1 至16.4.1.4各項規定辧理,如有未符情形,應請確依前開各項規定辦理,完成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之編製。 ( 二)查檢檔案銷毀計畫. 進行審核檔案銷毀計畫時,應依下列事項查檢計畫內容,若有未符規定者,應輔導確依本手冊 16.4.1.3 規定妥適修正: 1. 擬銷毀檔案涵蓋年度是否正確?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機關檔案銷毀審核作業須知
一、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 ( 一)審核目的 為踐行檔案法 ...
- 第16 章 銷毀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全球資訊網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損 ...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機關檔案銷毀審核作業須知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得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檔案清理與檔案銷毀. 清理. 或已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 銷毀.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 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檔案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 .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 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 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 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3.1> . 2014/11/14 3 . 檔案清理與鑑定之意義與目的. 意義. 步驟. 目的. 清理: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或已 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 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鑑定:真”偽”、 價值 -判定檔案保存年限過程中,評估檔案價值之.
1.原則. (1)檔案銷毀目錄有下列情形者,應退請修正: 甲、檔號、案情摘要或案由、文件產生日期、保存年限等事項記. 載不全,影響檔案存毀判定者。 乙、多數案情摘要或案由過於簡略,無法具體揭示案情者。 丙、多數內容重複編製或與擬銷毀檔案未盡相符者。 丁、未送會業務單位表示意見者。 戊、多數擬銷毀檔案未屆保存年限或屬永久保存者。 己、核復重新送審案件,未依規定重新編製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 銷毀目錄者。 庚、未訂定保存年限之檔案,且未附檔案鑑定報告者。 (2)報送銷毀之檔案,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銷毀: 甲、檔案為永久保存者。 (甲)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3條規定應永久保存. 者。 (乙)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