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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銷毀作業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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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 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檔案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 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 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 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www.mjac.moj.gov.tw/media/34705/4121811548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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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首先,審核擬銷毀檔案目錄時,應先就法定形制要件加以檢核,包括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格式整理排序頁碼編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以及檔案銷毀計畫制定格式等,是否均依本手冊. 16.4.1.1 至16.4.1.4各項規定辧理,如有未符情形,應請確依前開各項規定辦理,完成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之編製。 ( )查檢檔案銷毀計畫. 進行審核檔案銷毀計畫時,應依下列事項查檢計畫內容,若有未符規定者,應輔導確依本手冊 16.4.1.3 規定妥適修正: 1. 擬銷毀檔案涵蓋年度是否正確?

  3.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得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4. 檔案清理與檔案銷毀. 清理. 或已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 銷毀.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 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檔案法第7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 .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 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 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 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3.1> . 2014/11/14 3 . 檔案清理與鑑定之意義與目的. 意義. 步驟. 目的. 清理: -指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或已 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 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鑑定:真”偽”、 價值 -判定檔案保存年限過程中,評估檔案價值之.

  5. 1.原則. (1)檔案銷毀目錄有下列情形者應退請修正檔號案情摘要或案由文件產生日期保存年限等事項記. 載不全影響檔案存毀判定者多數案情摘要或案由過於簡略無法具體揭示案情者多數內容重複編製或與擬銷毀檔案未盡相符者未送會業務單位表示意見者多數擬銷毀檔案未屆保存年限或屬永久保存者。 己、核復重新送審案件,未依規定重新編製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 銷毀目錄者。 庚、未訂定保存年限之檔案,且未附檔案鑑定報告者。 (2)報送銷毀之檔案,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銷毀: 甲、檔案為永久保存者。 (甲)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3條規定應永久保存. 者。 (乙)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6.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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