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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7月27日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之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 ...

  2. 2021年12月29日 · 本次修法後,111年1月1日起3年內,當沖現股續按1.5‰稅率課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將持續關注證券市場違約風險,加強宣導現股當沖投資風險及交易相關控管措施。

  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列為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得先減除同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惟應注意要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 ...

  4. 2023年8月8日 · 虧損年度有投資收益,盈虧互抵時可扣除之虧損金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時,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 ...

  5. 2024年4月26日 · 一、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未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未計入課稅所得額。 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條之1及10條2之投資抵減,惟未依各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第10條及10條之2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第10條之1為開始前4個月),檢附各項投資計畫及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項目及文件,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四、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其列報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未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6. 2023年7月27日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之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惟倘在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前,被投資事業往年曾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之投資損失,應自實際投資成本中減除,計算可列報之投資損失金額。

  7. 2021年6月18日 · 修正發布「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配合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為利計算查核該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規範其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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