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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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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副總統 是 中華民國 的國家副元首, 中華民國總統 職位的當然第一順位繼承人,與總統搭檔由中華民國公民 直接選舉 產生,任期四年。 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 》規定,副總統僅有在總統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得繼任或代行其職權,平時並無法定職務,性質上屬於「備位元首」;若未獲總統授權處理政事,則幾無政治實權。 1912年 南京臨時政府 成立、 孫文 就任臨時大總統同時,於1月3日選舉 黎元洪 擔任臨時副總統,是中華民國第一位臨時副總統,其後成為第一位正式副總統。 1917年 中華民國大總統 黎元洪辭職,時任副總統 馮國璋 繼任大總統,副總統之位便空缺,隨後撤銷;直到1948年 行憲 後,才又恢復選出第一任副總統 李宗仁 。 現任副總統為 民主進步黨 籍的 蕭美琴 。 職權 [ 編輯]
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憲法增修條文中並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故正式選舉公報中所使用之名稱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憲法增修條文對總統副總統之 選舉 、 罷免 及 彈劾 方式經過多次修訂,型成了民主化後臺灣的憲政格局。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
2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與總統、副總統 ... 4 遞補當選人 名單公告後,經發現遞補人員在公告前或就職前有死亡、受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不符前項規定經選舉委員會撤銷公告,或公告後未就職者,所遺缺額不適用第二項 ...
2024年5月22日 · 若總統因死亡、遭到罷免或彈劾而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為總統,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在三個月內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進行總統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