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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結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符合一定條件且未獲保險理賠才能申報列舉扣除,請民眾報稅前多加檢視相關單據,以免列報的醫療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得予以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採列舉扣除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才能列報扣除,但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再列報扣除。

  2. 要旨:核釋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 條第1項規定,有關雇主給付員工確診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超過工資給付最低標準部分,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本文:員工因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 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員工確診 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 條第1項規定,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 ,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3.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醫藥費,需符合一定條件及未獲保險理賠,才可申報. 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單,主張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之醫療保險契約非屬實支實付,未以醫藥費收據申請保險理賠,應可列舉扣除醫藥費,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後,仍遭 ...

  4. 執行業務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於112年4月30日前,因避免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給予疫苗接種假、112年6月30日前,因員工確診隔離治療之防疫隔離假或因家長需照顧篩檢陽性學生之防疫照顧假,得依「嚴重特殊

  5.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 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計算收入及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 得之收入或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

  6. 執行業務所得. 令函文號:財政部 104.09.18. 台財稅字第10404622540號. 要 旨:「 按摩業」、 「腳底按摩業」 及「傳統整復推拿業」等是否仍屬所得稅法規定所稱之執行業務疑義. 2.旨揭行業業者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所稱之執行業務者,主要爭點在於「 執行業務者」 與 ...

  7. 可責性 阻卻責任事由. 納保官審視阿清的資料及翻閱相關法令規定後,認為阿清在報稅期間確實有因肺炎併發敗血症等原因,而在107 年5 月至107 年7 月間2 度住院並接受治療近3個多月,所以阿清確實有無法親自辦理申報的情況,又阿清是診所之合夥人之一,應不能適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但因診所所在地國稅局未正確釐正合夥人資料,導致稽徵機關補發稅額試算申報書給阿清女兒,而她也根據該份資料在107 年5 月31日完成申報了,綜合以上狀況,阿清縱然有漏報執行業務所得,但也難以苛責於阿清或其女兒,所以建議承辦單位能參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1 號及第685號解釋意旨,重新審酌阿清的稅務違章情節,給予適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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