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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疑義解答(Q&A) 目 錄. 壹、總則篇 .................................................. 1. 一、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目的? .................................. 1. 二、何時開始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 1.

  2. 公司資金貸予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算公司損益並防杜違反營利本旨,若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若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3. 個人同一年度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符合條件可按比例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 ...

  4. 如仍有報稅問題,可透過 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 朱珮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1. 更新日期:113-04-29.

  5. 小 計. ( 合計) 說明: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如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期間薪資,經換算後之全年應稅薪資未達120萬元,並經財政部核准者,請於備註欄註記核准函日期及文號;如不敷填寫,請影印空白格式填寫黏貼。 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 本營利事業無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免填下列一、關係人負債揭露標準及第B1 頁。

  6. 答:為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五、營利事業適用長期持有按所得半數課稅之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答: (一)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二)舉例說明: . A公司分別於99年10月1日、100年7月1日及101年5月1日買進甲公司股票1,000股、2,000股及3,000股,嗣於102年10月15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500股, A公司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 1,000股來自99年10月1日;持有期間. 出售1,500股 . 已逾3年。

  7. 營利事業有逾2年之欠款債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應如何認列呆帳損失?. Q: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應如何認列呆帳損失?. A:按財政部於99年4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令頒「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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