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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近來有發現納稅義務人以變造他人憑證充當自己房地的成本費用方式,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的案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111年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A房地,雖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經稽徵機關透過稅務資訊系統核對勾稽,發現甲申報檢附的可減除成本費用憑證中,部分裝修工程統一發票與第三人乙申報B房地合一稅案的成本費用資料重複。

  2. 外籍員工屬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申報方式有區別. 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俟外籍員工居留天數滿183天,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原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申請更正扣繳憑單、繳款書及退還稅款,由該 ...

  3. 經歷. 民國102年1月~103年3月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民國103年3月~104年7月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 民國104年7月~106年12月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民國106年12月~109年7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副局長. 民國109年7月~110年8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副局長. 民國110年8月~113年1月 財政部 ...

  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因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並申請變更負責人,繼承人所繼承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免課徵營業稅。 如果不是上述情形,而係單純的獨資組織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予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之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屬境內居住者的外籍人士出售房屋、土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可享400萬元免稅所得額及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而外僑可以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視同辦竣「戶籍登記」。 二、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同一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 例1:甲為外籍人士境內居住者,於106年3月購置A房地自住,因非本國籍國民,無法辦理戶籍登記,但甲居留證所載地址為A屋,甲持有A房地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6. 因欠稅財產遭禁止處分,塗銷要件報您知!.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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