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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先生來電詢問,王父113年3月1日往生,王父於112年12月20日曾贈與王先生農業用地1筆,該筆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併入王父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惟該贈與標的若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的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規避遺產稅,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無須再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2. 該局表示,為方便民眾需要,遺產稅收件櫃檯及該局全球資訊網可以索取或下載「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檢核表」,針對適用及不適用跨局申辦之對象、條件及應檢附文件,逐一列表說明,方便民眾申辦。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如有遺產稅申報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白晏 股長 聯絡電話: (07)7151511分機6130. 撰稿人: 徐桂香 聯絡電話: (07)7151511分機6132. 更新日期:113-01-31.

  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

  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自今日(113年7月1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於 該局網站 (網址:https://www.ntbk.gov.tw/)公告轄內重大欠稅人名單,公告期間為6個月(至113年12月31日止),民眾可上網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名單為繳納期限截至113年4月10日止已確定之 ...

  5. www.ntbk.gov.tw › download › 864976f3ee6644759997f49726251c70www.ntbk.gov.tw

    www.ntbk.gov.tw

  6.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高雄國稅局. 110-07-06 16:23:51. 使用複寫紙開立三聯式及二聯式統一發票僅係為了節省開立時間,若臺端單張個別書寫開立時,應注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等,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 ...

  7. 復查駁回。 事 實. 申請人於102 年4 月29 日訂約出售持有期間分別未滿1年之高雄市前鎮區OO 段OO 地號(持分1/4)土地,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經原查查獲,以系爭土地為依法領有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且持有期間未滿. 1 年即出售,核無行為時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適用,乃依系爭房地銷售價格新臺幣(以下同)4,450,531元之15% ,核定應補稅額667,580 元,並按所漏稅額667,580元裁處0.25 倍罰鍰166,895 元。 申請人不服,就罰鍰部分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