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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6月26日 · Q: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可以的。. 勞基法並沒有禁止,且一間企業運作的好否,員工的素質占絕大因素,試用期至少可看出一個勞工的人品、工作態度、細心與否、是否有耐力、能力、技術。. 而且,勞基法既然課予雇主「嚴格」的解僱事由,在 ...

  2. 2021年11月24日 · 試用期之約定.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特別是 ...

  3. 2024年5月10日 · 當雇主認為新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就算處於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資遣勞工,都應該依照勞基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試用期不適任通知

  4. 2022年6月10日 · 答:在民國86年6月12日以前,勞基法施行細則對試用期的規定是不超過40天;刪除試用期規定後,則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期間。 實務上常見的試用期約定以三個月為主,算是普遍認為比較合理的約定,超過則比較容易被質疑其合理性;然而依照部份職務的特殊狀況,也還是偶能見到比三個月較長的試用期約定。 如果試用期屆滿,對勞工的適任程度仍有疑慮而有延長試用的必要,也可以與勞工約定延長試用期。 不過不論是約定較長的試用期、或是延長試用期,整體試用過程都不宜超過六個月、延長次數也不宜超過一次,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損及勞工權益的約定、或是有濫用試用期的嫌疑。 延伸閱讀>>>一次看懂! 試用期的8大重點. 三、試用期滿未轉正,自動終止契約? 答:試用期的約定,不等於「定期勞動契約」,所以不存在期滿自動終止的問題。

  5. 2024年2月16日 · 試用期之約定.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6. 2023年12月18日 · 勞動契約是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而《勞動基準法》規定是勞動的 最低標準 ,和員工約定或訂定低於法律之勞動條件如薪水低於基本工資),該部份 約定無效 。 而其無效部份,即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除此之外更可能遭受處罰,不可不慎! (3) 11項勞動契約建議約定事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規定了勞動契約應依勞基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7. 2021年9月12日 · 簡言之,試用期契約與定期契約係不同概念,後者需嚴格符合勞基法第9條規定,蓋因試用期勞工之工作內容,向屬公司經常性業務衍生之繼續性工作,性質多認不定期契約,故終止契約仍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之,不能逕以試用期到期即自動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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