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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hare分享按鈕. 職稱. 姓名及股符. 庭長. 沈方維 (白) 袁靜文 (律) 魏大喨 (提) 審判長. 盧彥如 (節) 李寶堂 (齊) 林金吾 (銓) 彭昭芬 (郁) 鍾任賜 (穎) 吳麗惠 (瑩) 法官.

  2.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第 5 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屬於 憲法法庭 上的 法官 ,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 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 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

  3. 最高法院 ,簡稱 最高院 、 最高 ,位於 臺灣 臺北市 中正區 ,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屬於普通法院體系,於訴訟上是 中華民國 的三 終審機關 之一,行政組織上則隸屬於 司法院 。 中華民國三終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 懲戒法院 。 歷史沿革 [ 編輯] 清 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製法》,翌年正式定 大理院 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是最高法院之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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