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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公告.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2-06. 內政部89.4.20台內營字第8983067號令訂定. 內政部99.6.21台內營字第0990803517號令修正,並自99.7.1生效.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3 用語定義.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 機械停車設備.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置及必要之附屬設備。 (2) 機械停車裝置.

  2. 法規公告.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5. 內政部95.3.20台內營字第0950800456號令訂定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5265號令修正M1M2M3M4M5M6M7M118種書 內政部99.9.17台內營字第0990806894號令修正M1M2M3M4M5M6M187種書 內政部100.12.16台內營字第1000810453號令修正「M-2、M-4、M-6、M-13」4種書、表、證 內政部101.4.27台內營字第1010802578號令訂定「M-24」及修正「M-0」2種書、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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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以下簡稱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 3 條. 機械停車設備依構造分類如下: 一、垂直循環型。 二、多層循環型。

  5.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以下簡稱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三條 機械停車設備依構造分類如下: 一、垂直循環型。 二、多層循環型。

  6.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 機械停車設備.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 置及必要之附屬設備。 (2) 機械停車裝置. 將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之機械裝置之全部. 下簡稱裝置)。 (3) 置車板. 機械停車設備中供搬運或停放汽車之托板。 (4) 機械停車位. 包含設置機械停車之設備及停車空間。 (5) 機械停車空間. 機械停車供作停放汽車之空間。 (6) 搭停車架. 以鋼材或同等品組裝,用以承載置車板供停放汽車之樑柱構架。 (7) 搭乘場. 設置在機械停車設備之出入口前方,供存車人等候駕車入庫之空. 間。 (8) 機廂. 人車共乘之垂直升降裝置,供人員搭乘及停放汽車之車廂。 (9) 機械室.

  7.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營建. 名 稱.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03517號令修正發布第1章第3章刪除第5章並自99年7月1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1.2 適用範圍. 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 ,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3 用語定義.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 機械停車設備.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置及必要之附屬設. 備。 (2) 機械停車裝置.

  8.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3 用語定義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機械停車設備 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置及必要之附屬 設備。 (2)機械停車裝置 係指將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之機械裝置之全部(以下簡稱裝置) 。 (3)置車板 機械停車設備中供搬運或停放汽車之托板。 (4)機械停車位 機械停車設備供作停放汽車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