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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2-06. 內政部89.4.20台內營字第8983067號令訂定. 內政部99.6.21台內營字第0990803517號令修正,並自99.7.1生效.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3 用語定義.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 機械停車設備.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置及必要之附屬設備。 (2) 機械停車裝置.
法規公告.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5. 內政部95.3.20台內營字第0950800456號令訂定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5265號令修正「M1、M2、M3、M4、M5、M6、M7、M11」8種書、表、證 內政部99.9.17台內營字第0990806894號令修正「M1、M2、M3、M4、M5、M6、M18」7種書、表、證 內政部100.12.16台內營字第1000810453號令修正「M-2、M-4、M-6、M-13」4種書、表、證 內政部101.4.27台內營字第1010802578號令訂定「M-24」及修正「M-0」2種書、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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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以下簡稱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 3 條. 機械停車設備依構造分類如下: 一、垂直循環型。 二、多層循環型。
一、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以下簡稱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三條 機械停車設備依構造分類如下: 一、垂直循環型。 二、多層循環型。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 機械停車設備.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 置及必要之附屬設備。 (2) 機械停車裝置. 將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之機械裝置之全部(以. 下簡稱裝置)。 (3) 置車板. 機械停車設備中供搬運或停放汽車之托板。 (4) 機械停車位. 包含設置機械停車之設備及停車空間。 (5) 機械停車空間. 機械停車供作停放汽車之空間。 (6) 搭停車架. 以鋼材或同等品組裝,用以承載置車板供停放汽車之樑柱構架。 (7) 搭乘場. 設置在機械停車設備之出入口前方,供存車人等候駕車入庫之空. 間。 (8) 機廂. 人車共乘之垂直升降裝置,供人員搭乘及停放汽車之車廂。 (9) 機械室.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營建. 名 稱.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03517號令修正發布第1章、第3章,刪除第5章;並自99年7月1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 ,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3 用語定義.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 機械停車設備.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置及必要之附屬設. 備。 (2) 機械停車裝置.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 ,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3 用語定義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機械停車設備 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置及必要之附屬 設備。 (2)機械停車裝置 係指將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之機械裝置之全部(以下簡稱裝置) 。 (3)置車板 機械停車設備中供搬運或停放汽車之托板。 (4)機械停車位 機械停車設備供作停放汽車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