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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是 中華民國 研議中的 法律 ,最初由 太陽花學運 參與者提倡,為該學運的主要訴求之一。 目的在使 海峽兩岸 簽訂的各項協議能獲得 國會 與全民的監督與參與 [1] 。 包括朝野與太陽花學運等相關人士提出,共有8種版本草案 [2] ,於2016年4月15日在 立法院 內進行相關審議。 兩岸監督條例要立法,但朝野立委連法案名稱都無共識,之後民進黨決定不另訂新法,改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之3條,訂出規範,立法院也在2019年5月底完成三讀。 根據修法內容,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

  2. ::: 關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一、背景說明. ()於86年及88年時行政院曾草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二度函送立法院審議惟未獲審議而於92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時增訂7個條文明定兩岸協議的相關處理及監督機制將前揭條例草案之主要精神納入規範。 ()考量社會大眾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的高度關注行政院前曾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惟配合政府改組,相關法案仍待重新檢視,行政院業於105年6月23日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行政院版草案,並經立法院於105年7月1日同意撤回。 二、政府基本立場.

  3. 2023年6月21日 ·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始自太陽花學運2013年兩岸依據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簽署後必須經過立法院備查經朝野協商後同意服貿協議必須經立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5.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是 中華民國 研議中的 法律 ,最初由 太陽花學運 參與者提倡,為該學運的主要訴求之一。 目的在使 海峽兩岸 簽訂的各項協議能獲得 國會 與全民的監督與參與 [1] 。 包括朝野與太陽花學運等相關人士提出,共有8種版本草案 [2] ,於2016年4月15日在 立法院 內進行相關審議。 兩岸監督條例要立法,但朝野立委連法案名稱都無共識,之後民進黨決定不另訂新法,改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之3條,訂出規範,立法院也在2019年5月底完成三讀。 根據修法內容,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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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8. ::: 日期103-04-30. 過去陸委會說協議監督沒有立法必要現在為何又推出政院版的監督條例草案? 答: (一) 過去已有對外說明與國安評估機制. 自97年6月兩岸恢復制度化協商以來已簽署21項協議歷次的兩岸協商政府均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說明各主管機關在兩岸協議簽署之前也都有嚴謹的國家安全評估。 (二) 回應民意,特將監督機制法制化. 政府充分理解各界認為兩岸協商過程應該更公開透明,以及政府應儘速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的訴求,因此陸委會在現行法律架構基礎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建置「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在不破壞憲法架構的前提下,以兼顧保障公眾知情權與維持協商機制正常運作,讓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