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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21日 · 依照大法官過去的看法,合理的調查方式重點有三: ()立院基於職權要求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 (二)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處罰鍰。 注意,大法官過去曾特別表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際,若處罰應以罰鍰為限,且裁罰標準具體明確,不可以太超過或過於模糊。 (三)於特殊例外情形,得制定特別法,於必要時委任「非立委人士」協助調查。 四、調查對象可以包含人民嗎? 可以。 大法官並未限制國會不得對人民發動調查。 但是,當調查方法或程序,限制人民權利之際,自然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2. 2023年3月7日 · 關鍵:念法律就是瘋狂背法條. 很多人對法律的刻板印象就是「很會背」,遇到法律問題,就可以信口捻來說出「民法XX條規定…」、「刑法XX條規定什麼罪處幾年以上幾年以下有期徒刑」,好像不是很會背書就不足以匹配念法律。 不過這只是外人對念法律的刻板印象~其實念法律,邏輯思維比背誦更重要好幾倍! 法律系的教學課程中,教授們所教導的是如何擁有正確的「法學思維」,而背誦法條的條號以及內容,雖然對於法學思維的形成有加乘效果,但現今國家考試也都會附上本本法條供你翻閱,除了表示不會考那些翻法條就能解決的題目,也代表了社會期待的法律人才絕對不是只會背誦法條的人。 因此法律系的教學並不強調背誦條文而是理解法學思維(雖然仍然有老師堅持背條號)。

  3. 2023年3月1日 · 答案是肯定的。 像是《刑法》第 309 條的普通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侮辱者本來的法律責任就只是拘役;但是如果公然侮辱的對象變成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法律效果就變成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所以「加害對象的不同,法律效果不同」是常見的規範方式。 像是《醫療法》第 106 條第 4 項規定:如果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並且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2023年3月5日 · 我可以說不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的規定,等一下對你採取毛髮及尿液做毒品反應檢測,請你配合!. 」蛤?. 強制採取處分是啥?. 我能拒絕嗎…. 劉立耕|Ep3:警察想從我身上採取什麼?. 我可以說不嗎?. 「滴答、滴答…。. 」時間一分 ...

  5. 2023年3月5日 · 按照歷屆以來的分數,滿分為1000分的國考,大致上每一科若拿一半的分數就可以上榜,因此若扣難度比較低的國文和選考,維持400分以上,難度確實增加。

  6. 2023年3月1日 · 何處發生? 不只在急診室及加護病房等,在一般門診區及檢驗、檢查室及其他非臨床區域(公共場所及行政區)也很常見。 醫護人員、病人及家屬都承擔很大的精神壓力,也時常無法在短時間內建立很高品質的溝通,很少有時間去做心理建設,容易因為無法接受突然而令人驚訝的結果,轉而懷疑是否因為醫療處置不恰當所導致。 發生什麼事? 經統計,暴力樣態以「不合作、不友善」的模式最多。 這可以從全民健保制讓病人得以享有充分的醫療資源說起,此時醫療人員的作業量大幅提升,又因長時間的等待、照護品質不良或吵雜的環境等,都很容易成為醫病爭執的開端。

  7. 2023年2月18日 · 刑法墮胎罪的規定是: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所以,懷孕婦女除了罹病或是其他避免造成生命危險的理由外,原則上是不能墮胎的,否則可能會受到刑罰制裁。 而協助實施墮胎手術的醫師,也可能被以「加工墮胎罪」或是「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來處罰。 為了指明墮胎的合法路徑,立法者就特別立了《優生保健法》,讓懷孕婦女在下列六種情況下,進行人工流產;而且即使有墮胎的行為,也不會受到刑法處罰: 1.婦女或配偶患有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婦女或配偶的四親等以內的血親患有遺傳性疾病者。 3.醫師診斷如懷孕或分娩,將使婦女有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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