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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檢察官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徵詢醫療機構意見時醫療機構應就被告之毒品使用嚴重程度有無毒品成癮以外之精神疾病治療規畫及其他戒癮治療相關事項進行評估並將結果回復該管檢察機關檢察官如指定由醫療機構以外之治療機構執行戒癮治療時應於緩起訴處分前另徵詢該治療機構之意見該治療機構應就被告由其進行戒癮治療之可行性及合適性進行評估並將結果回復該管檢察機關。 第 4 條. 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前,應向被告說明緩起訴處分之應遵守事項,得其同意後,再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 未成年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5 條. 戒癮治療之內容如下,並得單獨或合併為之:

  3.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 19.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 29. 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 45.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53. 第 六 章 罰則 § 77. 第 七 章 附則 § 88.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 ...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 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第 ...

  5.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 ...

  6. 第 1 條.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加害人:指觸犯前款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三、被害人: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 四、專業人士: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協助詢(訊)問具有專業能力之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下:

  7. 第 1 條. 為防治罕見疾病之發生,及早診斷罕見疾病,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協助病人取得罕見疾病適用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並獎勵與保障該藥物及食品之供應、製造與研究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