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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草案. 教育部公告:預告「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6條、第11條修正草案 (預告終止日 113-07-04) 意見表達. 眾開講 資料來源 更訊息.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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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繞流排放、稀釋廢(污)水之違規行為,應命其立即改善。. 二、前款以外之違規行為且有限期改善必要者,依附表所定之期限裁量。.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限期 ...

  4. 行為時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10 條

  5.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3 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第 4 ...

  6. 第 1 條. 為公正、迅速、有效處理公害糾紛,保障人民權益,增進社會和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本法所稱公害糾紛,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 第 3 條. 公害糾紛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及裁決。 第 二 章 處理機構. 第 一 節 調處委員會.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設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處委員會),調處公害糾紛。 第 5 條. 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7.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4 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