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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未經憲警現場處理確認對造車輛之意外事故。 三、被保險人因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能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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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保險汽車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修復,或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後賠付,不再扣除折舊。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抵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7. 前項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本附加條款所 適用之「主保險契約」,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1.泰安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自用) 2.泰安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