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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5日 · 不知道雇主院方這樣的作法是否違反人權? 我們身為工會能有什麼法律上的對策? 本工作室就本案提供意見如下: 第一、職場上裝設監視器,原則上即有侵害員工之隱私權之嫌,而我國職場上隱私可以經由民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法律上的保障,重要的原則性規範如下: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二、針對裝設監視器之行為的法律問題: (一)裝設監視器之行為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 1.

  2. 2015年11月19日 · 答:可以。 勞動契約之內容本來就應由勞資雙方議定,非由雇主單方規定,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工作地點的調整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 解釋上勞工確實有權向雇主表達調整工作地點或工作內容的意願,然而在符合法律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的範圍內,雇主亦有權不同意勞工調整職務地點或職務內容的請求。 您所指「不認同要派公司管理措施」,如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你和派遣公司間的工作約定時,可請派遣公司出面協調,如無法解決,當然可要求派遣公司另派其他公司的職缺。 如仍不能解決,可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如果若要派公司以您不接受調職而表示無工作可指派,將勞工回派遣公司,由於派遣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契約關係原則,無論勞工有無去任一要派公司工作,派遣公司仍需繼續付工資,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3. 2015年12月11日 ·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雇主違反上開規定,未在勞工到職當天辦理投保手續,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之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4. 2014年10月14日 · Q1:勞動檢查要向什麼單位申請? 是要找勞工局或是勞動檢查處? 有差別嗎? 答: 第一、原則上找任何機關申訴皆可。 但是要注意: 受理陳情機關如發現陳情事項非其管轄事項,也會函轉各該權責機關處理。 惟各機關專業分工,所掌業務不同,不一定能將非屬其職掌之陳情事項正確無誤地函轉至各該主管機關,或者未能及時函轉 (參見下文)。 第二、雖然申訴均會受理,但是勞工向不同機關申請會有以下的差別: 就勞檢機構而言,勞檢機構的勞動檢查事項,分為各行業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 以勞動條件檢查而言,檢查內容以雇主有無遵守勞基法為主,但實務上有勞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未投保勞保、提繳勞退或投保健保,惟勞保、勞退(新制)及健保的各該主管機關為勞保局及健保局.

  5.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 ...

  6. 2014年12月11日 · 第一,資方可能直接否認與您的勞雇關係,或辯稱沒有置備勞工名卡;第二,資方主張沒有保存出勤記錄或工資清冊,或提供外觀上看不出,但其實是假造的出勤紀錄或工資清冊。 可以準備哪些證據? 申訴人平時最好能留存薪資條或薪資匯款紀錄、工作上的通訊紀錄(載有雇主指派工作及工作地點、時間等內容之line、其他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於申訴時一併附上。 另外,依據申訴事項不同,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據有:有顯示時間,足以證明在該段時間有從事雇主分派工作的照片、工作場所的照片、與雇主協商工作事宜或解僱事由的錄音檔及其書面譯文、用來主張權益之與資方往來的存證信函,及其他能夠佐證申訴事項為確實的相關證據。 當然,如果什麼相關證據都沒有保存,還是可以申訴。

  7. 2015年1月14日 · (一)今以實施勞動條件檢查而言,對同一案件,勞檢員通常須實施多次檢查,就算有案件本得一次完成檢查,但實務上,事業單位有多種當場不能提供資料的說法,例如: 「你要的那些資料,目前手邊有的,只有這幾天的出勤紀錄,其他的東西在會計事務所、或鎖在保險箱;老闆現在不在,也連絡不到,不要為難我們當勞工的,如果給你之後,我們丟了工作,你要負責嗎? ;現在就要嗎? 那等老闆回來,或我們現在去找找看,你大概要等至少好幾個小時噢;我們公司業務繁忙,且一向合法,除非你勞檢員能具體告訴我們是所屬勞工之有憑有據之申訴事項,否則不要在這裡妨礙我們做生意乃至台灣經濟發展,不然你們組長或科長會被民代叫去罰站(有時勞檢員當場就得接聽民代助理打來關切的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