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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被檢舉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前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

  2. 第 319-1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 ...

  3.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 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4.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構))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 二、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 前項所定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檢舉人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構)作成紀錄。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於確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後,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並通知檢舉人。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名。

  5.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6. 路徑: 校園暴力. 校園裡的霸凌事件. 有些同學就是愛說些有的沒的. 取綽號、看人出糗還取笑. 青少年時常在開玩笑的時候玩過了頭,對他們來說,可能幫同學取個綽號根本沒甚麼大不了,可是對那些被取綽號的人來說,卻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心理創傷。 比方說拿別人身材胖瘦來取綽號嘲笑,或者同學可能跌倒或者發生甚麼糗事的時候就譏諷他。 有些時候那些同學單純只是為了好玩而取笑別人,但是有些被開玩笑的同學礙於面子問題,也不好意思當場反駁,反而造成這樣的行為被合理化的印象。 替同學取綽號、或者在同學出糗的時候取笑他,都可能會構成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7.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第 105 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第 1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