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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加薪員工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薪資明細資料。 二、加薪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申請適用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基層員工薪資所得彙總表。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給之給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

  3.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事業。 但不包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一定數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前項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每二年檢討調整之。 第 3 條.

  4.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8 條. 中小企業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加成減 ...

  5.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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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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