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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一般在職場中高齡員工普遍都會受到年齡歧視的問題即使高齡的工作者在職場上的經驗豐富又有純熟的技巧但雇主們可能依舊對於年紀層較高的人選有部分顧慮而在面對這種困難時身為求職者可以怎麼做以克服問題呢

  2. 說明: (1)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十七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暨同年六月八日台八十七勞保三字第 一八二九 號函辦理。 (2)凡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 (雇主及保險證字號為職、漁、訓字單位之被保險人並不適用),投保單位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3)投保單位為前項勞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應全體參加,不得選擇性辦理。 (4)投保單位自願為符合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辦理加保者,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一份逕寄 (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 (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 但投保單位未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 (寄送加保表)者,其保險效力自申報加保 (寄送加保表)之翌日起算。

  3. 【113年度北區選課在這裡! 】 (經費有限,用罄為止! 1.很多公司都會有退休後再雇用的情形勞保局只管是否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以及是否符合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的事實不管企業內部如何計算這個勞工退休年資。 2.另,就勞動契約勞看,勞工自企業退休,原本的勞動契約就已經終止,同時僱主也應於退休日起算30日內給付舊制部份年資退休金。 至於勞工於退休後再受僱...

  4. (1) 員工在同一公司服務20年,在94年7月1日選擇新制,但尚未達退休條件前自請離職,雇主是否應結清員工舊制部份之年資,依據何項法規? 如應結清又要如何計算?是否有法律時效?(離職後多久內要提出?)

  5. 月薪制勞工之「ㄧ日工資」ㄧ定要以30天嗎? 回覆: 1.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但書前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而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亦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再觀諸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可知,雇主得就工資計算或結算採計時 ...

  6. 特別休假、事假,均應由勞工發動,無法由雇主安排。 如果雇主允許勞工以排休或請假方式處理遲到紀錄,而勞工也出於個人意願排休或請假以消除遲到紀錄,並無不可;但不可規定勞工只能以排休或請假方式辦理(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參照)。

  7. 針對這個剪不斷,理還亂的小數點,人資專家曹新南在臉書 發文表示 , 若用數字建議 x1.34 與 1.67,而不要用 1.33 與 1.66;更精準來說,應該先以 3,再乘以 4 或 5 。 曹新南進一步強調, 得出的數字不要四捨五入,請無條件直接進位 。 因為,若人資乘以 1.33 與 1.66,及四捨五入,那個捨的部分,會導致實際給付低於法定標準,造成不完全給付,就可能違法了。 閱讀更多: 排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者,勞工「首次」排定特別休假之日數如何計算? 勞工於一年內已休畢14天事假者,得否再申請家庭照顧假? 不是只要付資遣費,就能隨意開除員工! 有關《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十點分析. 熱門課程推薦. 【線上 online】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