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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臉部應以臉部正面脫帽平視接受臉部影像擷取有影響影像擷取之物品應予去除。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應力求清晰,不清晰者,應重新辦理錄存。

  2.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二、資源 ...

  3. 第 1 條. 本細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空氣污染物之分類如下:. 一、氣狀污染物:. (一)硫氧化物(SO2及SO3合稱為SOx)。. (二 ...

  4. 第 8 條.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 第 9 條. 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 ...

  5.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 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 ...

  6.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 ...

  7.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本標準專有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揮發性有機物: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