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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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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限定繼承意義期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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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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