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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 ...

  3. 民法§1174-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74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判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4.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5. 民法 EN. 第 1174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 ...

  6.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 1177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7. 法規名稱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 拋棄繼承 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 拋棄繼承 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 拋棄繼承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8.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 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判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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