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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旦著作人過世,所有的財產,一夕間都自動成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依據民法的規定繼承,屬於著作人的著作物」「所有權著作財產權」,也都算是遺產,生前授權他人利用的承諾,繼承人也必須承擔。 如同一般遺產,著作人遺留的「 著作物」「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除非是先有安排,或是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否則是由全體繼承人共有,未來讓與或行使權利時,就必須由全體共有人都同意才行,非常不便。 較理想的狀態,是著作人在生前就處理全部著作或每一件著作的權利歸屬,主導自己著作的歸處,避免這種狀況發生。 4.「著作人格權」要特別關注.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人格權」,讓著作人有權決定要不要發表他的著作,要在著作上標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禁止他人任意修改他的著作而造成名譽受損。

  2.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第二十一條. 作者:章忠信.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之專屬性) 最後更新日期 100.04.12.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解說.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人之間有很強烈的關聯性除了著作人藉著著作人格權和他的著作產生連繫一般公眾也藉著著作人格權確認著作與著作人的關係以及著作的內容。 為了保護著作人此一具有身分性質的著作人格權,避免被強勢者剝奪,也為兼顧公眾對於著作的著作人及完整內容認知的公益性,不管著作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本條乃規定都不可以將著作人格權讓與,或於死亡後由繼承人繼承。

  3. 這與讓與或拋棄著作人格權有何不同一般人並不易弄清楚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規定包括公開發表權( 15)、姓名表示權( 16)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17)。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21),但得約定不行使

  4. 大哉問. 如何確認著作權人過世後的當然繼承順位? 作者:章忠信. 1480 著作權人過世後可以在哪個政府機關找到著作權的繼承人的登載資訊著作權法有沒有關於著作權的當然繼承順位著作權人過世後其著作財產權自動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原則上是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不必作任何登記但可以透過協議由其中一人享有或行使著作財產權。 戶政機關固然可能有所有繼承人之資訊,但不一定齊全,國稅局於遺產稅之課徵則資料會較精確。 這些資料的取得,基於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並不是很方便。 比較經濟的作法,是由所有繼承人之其中一人,或已知的所有繼承人以書面保證已獲其他繼承人之授權,有權為著作利用之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未來若發生爭議,就可以避免刑責或得以轉移民事責任。

  5.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情形均係透過事前約定由非創作著作之人基於雇傭或出資聘人之法律關係原始取得著作人地位之約定與第二十一條所定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是禁止在確定著作人地位後的著作人格權之讓與二者不同並不相矛盾。 以第十一條之受僱人職務上完成著作之情形而言,係在著作尚未完成前,受雇人與雇用人已先就未來受雇人完成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預行約定,一旦受雇人完成該職務上之著作,立即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取得受雇人職務上完成創作之著作人格權。 此並非受雇人完成創作,取得著作人格權後,再將著作人格權讓與雇用人。 進而言之,一旦雇用人依約定而取得著作人地位後,雇用人仍不得將著作人格權加以讓與他人,否則將會因為違反第二十一條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

  6. 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繼承人也可以繼承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雖不得繼承但著作人死亡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而其繼承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所定之順序對於侵害之人請求排除防止及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祇是不能請求金錢上之損害賠償

  7. 作者:章忠信. 1092 七十四年以前的著作權法係採註冊保護主義惟關於著作權之轉讓或繼承在第十四條規定:「著作權之移轉及繼承非經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 」七十四年及七十九年的著作權法對本國人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對外國人著作則仍採註冊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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