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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拋棄繼承權?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繼承人如何負清償責任?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其應繼分歸屬於誰?
遺產管理人如何處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 ...
民法§1174-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判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民法 EN.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 1177 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第 1177 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0 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 ...
因他人 拋棄繼承 而應為繼承之人,為 拋棄繼承 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 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