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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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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但是一旦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而開始繼承之法律關係時若明顯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遠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因為是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而突然揹負龐大不可預知之債務就絕對有必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2. 基本上這要處理的前提是該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且還有順位的問題實在是很複雜故撰文一篇簡單提供概念給讀者Q1何為拋棄繼承A在繼承開始之後各順位之繼承人向死者生前最後戶籍地之管轄法院以書狀表示拋棄對死者之繼承權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已成為應繼承之人。 Q2、 能主張拋棄繼承之人有哪些? A:必須是死者之繼承人,才有所謂拋棄繼承。 因此,被人家收養的子女,以及,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Q3、有哪些人是繼承人? A: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內外孫子女) 。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含外祖父母)。 Q4、最晚何時拋棄繼承?

  3.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範例 : 一. 個人拋棄存證信函通知親友:

  4. .辦理期限: 應於矢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 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5. 依97年1月2日新修正之民法第1153條第2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人禁治產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成年且未結婚之人),只要以所得遺產來清償繼承債務超過所得遺產部分之繼承債務不用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如果清償後還有剩餘遺產 ...

  6. 繼承的三種方式. (1)概括繼承. 如未於法定期間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即為概括繼承. 注意:原則上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包括財產和債務) (2)限定繼承. 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注意: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 (3)拋棄繼承. 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注意:拋棄繼承後,即非繼承人. 97年1月2日 公布之新增 3 種「法定限定責任」: (1) 97年1月4日以後繼承事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 (2) 97年1月4日前繼承事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未能依當時規定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如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

  7. 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繼承人如果知道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大於遺產或者繼承人無論被繼承人財產多寡都無意願繼承時此時繼承人可以選擇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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