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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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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5月14日 · 我國民法繼承編採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若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就要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立院雖曾在去年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將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但民法 ...

  2. 2009年5月23日 ·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繼承制度從概括繼承改為全面限定繼承,「父債子還成為絕響。 並有條件追溯,除原先行政院同意的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可追溯外,立委還加碼,讓嫁出去的女兒在不知情狀況下揹債,也可望經由訴訟獲得解套。 舉例來說,小芳嫁到夫家,與生父母已無共同生活,但生父過世留下債務一百萬,身為法定繼承人的小芳莫名背下債務。 新法通過後,只要向法院舉證,經法院認可,債務即可解除。 制度大轉彎 改為限定繼承. 朝野立委皆肯定這是進步的立法。 不過,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指出,很多法官不願積極處理繼承債務官司,不循法定程序,反而是常叫債務人與銀行「私了」,導致前年修法讓未成年子女解套的美意打折,真正幫助的人很有限,希望法院能檢討,別讓修法美意打折。

  3. 2007年7月31日 · 除非你懂法律懂得要在窮爸爸死後短短二至三個月期間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問題是我們的國民教育課程中曾經教導民眾這樣的法律知識嗎

  4. 2009年5月22日 · 2009/05/22. 中央社. 【中央社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無法主張限定繼承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為讓民眾知悉修法之良好美意法務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加強宣導以利新制度之推行」。 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李俊毅等人,都發言表達支持。 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 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

  5. 2007年11月7日 · 她說目前法務部的態度是先保護弱勢者改採限定責任應可解決大部分問題或延長現行限定繼承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及拋棄繼承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時程並改成知悉親屬死亡且得知自己已成為繼承人開始起算

  6. 薛孟杰台北報導立院司法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將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不過是否要追溯既往則因出現爭議有待協商。 主張追溯既往的立委吳清池昨(15)日召開記者會,邀請多位揹債子女現身說法,呼籲朝野儘速協商,並適度溯 ...

  7. 2007年11月23日 · Twitter Facebook Line Sina Weibo. 臉書討論. 羅暐智/台北報導 未成年子女繼承龐大債務夢魘可望免除立法院昨協商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朝野達成共識確立父債不用子還概念債務人若繼承債務時未滿廿歲將可不用償還且回溯期由上次協商的三年改為無限期避免年幼就債務纏身的困境。 這項修法可望於十二月中立院停會前三讀通過。 不過,為保障債權人權益,修法納入「限定責任」原則,規定繼承人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例如若子女繼承父親五十萬元遺產、一千萬元債務,子女仍須償還五十萬元,剩下的九五 萬元才可以不用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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