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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惟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依民法規定須有2 位見證人簽名證明,見證人中至少1名為親友或社福機構人員。 (2)如不方便臨櫃辦理契約變更,保險公司可安排專人至客戶所在地辦理契約變更之相關作業,專人會將契約變更相關作業流程向其說明與解釋清楚,並請其家人1 至2位陪同見證,相關作業方式比照臨櫃辦理提供之服務。 Q6、視覺障礙消費者應如何申請理賠? A6、(1)如要臨櫃辦理理賠,可先以電話聯繫預約辦理時間,保險公司將安排專人協助填具相關申請理賠文件,因客戶親簽文件確有困難,可自行選擇採用公證人或1位見證人,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糾紛,如確有困難無法由親友協同辦理者,經其同意並有適當控管措施後,可由非經辦人員配合協助辦理。

  2. www.taian.com.tw › Content › DownloadFile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6.1 對身心障礙客戶之關懷措施如下:6.1.1身心障礙客戶臨櫃辦理業務,應充分告知需提供之資料,協助其填具相關申請書據,相關申請書據並應秉持公正客觀與不歧視之立場進行審查6.1.2應依其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如提供保險電子商務線上服務或到府服務等,並引導其採用合適之服務方式,如臨櫃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文字客服視訊通話等,並建立主動關懷通知機制。 6.2 對65歲以上之客戶之關懷措施如下:6.2.1應確認是否能理解保險契約內容,並提供適當確認保險契約內容之適當方式,或加入查詢保險契約內容及業務申辦手續之途徑,供65 歲以上之客戶再次確認,並需針對65歲以上之客戶規劃適切回覆詢問的流程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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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 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保險人為防範損失擴大所生之費用,依該事件中本保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比例分攤之。 第六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依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辦理者。 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形式達成調解,並依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辦理者。

  5.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任意汽車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投保泰安產物汽車保險道路救援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負擔或支出下列費用所致之損失,對被保險人負給付填補之責,並依保險單約定 ...

  6. 第頁,共頁. 款」之傷害保險者,其給付金額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準。 但死亡保險金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其給付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失能保險金如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其給付額度則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乘以失能等級計算。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給付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7.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 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