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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更全面掌握具感染風險考生以便 於進行適當試務安排,本次考試新 增若屬確診、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防疫考生之自主填報作業。確診及具感染風險考生應試 安排 14

  2. 密切接觸者. 入境者. 在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旅館、醫院收治. 輕症/ 無症狀確診者* 於7天居家照護期間. 於7天自主防疫期間. 於3 天居家隔離期間/ 於4天自主防疫期間. 於3 天居家檢疫期間/ 於4天自主防疫期間. 不開放應考. 居家照護考(分)區. 居家照護試場. 一般考(分)區. 隔離試場_居家隔離 隔離試場_自主防疫. 一般考(分)區. 隔離試場_居家檢疫 隔離試場_自主防疫. * 含無住院需要屬輕症/無症狀確診者,但住所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而安排入住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者。 三、 填報注意事項.

  3. 考生於監試人員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查驗身分時,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經查驗身分後戴回。 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合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條 5 第 考生如有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應於考前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醫囑須清楚敘明未能配戴口罩原因及配戴後可能造成之影響,並向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備用試場應試,不適用第2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4 條第1項之規定。 條 6 第 除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事由外,考生不得以配合本準則之規定為由,要求延長受影響之考試時間、於截止入場時間後進入試場,或給予救濟或補償等措施。 條 7 第 本準則未盡事宜,得依其情節提報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考試委員會決議處理。

  4. 有關112分科測驗配合調整之各項措施,說明如下: 【整體性防疫措施之調整】 一、 因應COVID-19 自法定傳染病第五類降為第四類,廢止「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 考(分)區設置不同備用試場分別提供流感、COVID-19篩檢陽性考生應試. 各考(分)區除一般試場外,另設置以下三類備用試場: (一) 第一類備用試場:提供發燒、呼吸道症狀、流感或考前罹患傳染性疾病(如:水痘等)之考生使用。 (二) 第二類備用試場:提供COVID-19篩檢陽性考生使用。 (三) 第三類備用試場:提供因試場冷氣故障、非傳染病或無傳染病可能之突發傷病考生使用。 三、 一般試場應試考生自主配戴口罩;第一、第二類備用試場應試考生則應全程配戴口罩.

  5. 依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財團法人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有關配戴口罩規定如下: (1) 考生於進入考(分)區時須配戴口罩,經勸導或處置仍故意不配戴者,禁止進入考分區;若 強行進入者,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 第2條第1項第4款,取消其考試資格。 (2) 考生自進入試場起,除經監試人員許可外,應全程配戴口罩,屢經勸導仍故意不配戴者,本 中心將於試畢後提報考試委員會審議,最重會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因應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特別準則」第4條第1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3) 考生於監試人員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查驗身分時,應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 經查驗身分後戴回。

  6. 1. 本中心已寄送集體報名單位與個別報名考生口罩(考試日每日1片)。 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規定,無法保持社交距離就須全面配戴口罩,因此進入考分區及試場時,所有試務人員與考 生、獲准陪考人員均須配戴口罩。

  7. www.ceec.edu.tw › files › file_pool111

    考生如因身心或特殊狀況致無法配戴口罩,未及於報名期間申請免戴口罩應試者,請依本會公告之突發傷病申請方式,檢具診斷證明書向本會或考區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特定考( 分)區之少人試場,並免戴口罩應試。 三、考試當日入場時出示身分識別證件與量溫. 考生進入考( 分)區時須出示應試有效證件正本以及本會寄送之個人專用入場識別證,並配戴口罩與配合體溫量測,未攜帶入場識別證之考生,可至考( 分)區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協助確認身分後補發。 考試當日,各考( 分) 區於上午7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