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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3月16日 · 員工利用公司的資源私下接案有傷害公司利益甚至違反公司營業機密的問題解僱應該是合理的但人資專家提醒與員工解除合約關係的基本步驟要清楚否則就是提油澆火! 案件內容: 一、兼差法無明文,但用資源接案子是有問題的: 兼差基本上是不違法的,但這有一個前提,還是要看工作的內容為何,如果今天兼差的內容涉及到營業秘密、競業條款的話,當然是禁止的範圍,但我也要提醒企業,所有的文件都還是要規範及限定才行。 但如果是以此案來說的話,我個人覺得這是沒有什麼可以置疑的,運用公司的資源來接案子,某種程度來說就是傷害了公司甚至是有違反公司營業機密的問題,因此我個人覺得這種解僱是可行的。 二、費用 + 離職證明並不等於資遣:

    • 避免在工作的地方創造/加入小圈圈。剛到新公司,難免會有被孤立和被冷落的感覺,但並不代表需要刻意加入某個圈圈裡取暖,結黨群聚對工作是無益的,反而會延伸出更多負面的問題。
    • 不八卦不洩密。不管身處何種職務,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難免會有各自的心得,進而生成「八卦」。忍住不說很難過,但說出來不小心被當事人聽到,會對人際關係產生不小的影響,而且也難保證你訴說的對象不會洩漏出去,最容易出事的地方,不外乎就是茶水間和洗手間,以防萬一,還是避免禍從口出。
    • 禁金錢往來。俗話說:談錢傷感情。請吃飯、請喝飲料,又或者不小心忘記帶錢,偶爾一次沒關係。但應該避免有大筆金額上的借貸往來,如果借錢的人裝傻賴皮,想討回搞不好弄得不愉快鬧翻上法院,雙方都不好看,也會打壞工作氣氛。
    • 辦公室戀情?當愛來臨時,擋也擋不住。但也如同金錢往來一樣,假設相處吵架了,低氣壓瀰漫著整間辦公室,老闆看了不開心,同事之間也不知道該誰幫誰,因此很多企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還是勁量避免辦公室戀情比較好。
  2. 2015年1月26日 · 2015-1-26. 文/周海威. 3 人喜歡. 圖片來源: [Ilya Terentyev]/Getty Images. 最近有網友問我一個問題,我個人覺得很有意思,今天拿上來跟各位分享,還是一句老話,善用、濫用、錯用是不同的,1/20號勞動基準法通過了部份修正草案,對於此類型的案都會是會以重罰的方式來處理,所以看倌們要特別的注意: 一、薪資保密義務的用法: 薪資保密的用意在於,對內,員工如果一直在比較薪資,會讓士氣受到打擊,因為在國內,有一個概念是很要命的『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沒有苦勞、也有疲勞』! 員工總是以為年資就是薪資的考量條件,所以如果讓員在公司內比較的話,就會產生很多爭議,這我實際上也處理過,不暪各位,真的是不好處理,所以薪資保密義務幾乎在每一家公司都有在施行。

  3. 2017年3月17日 · 公司有拖薪、欠薪、少付薪水的狀況,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快看人資專家的專業建議!

  4. 2018年8月31日 · 4.將重點放在彌補. 願意承認錯誤最好的表現方法就是明確表達出日後將如何彌補,或避免重蹈覆轍。. 這也是在向上司解釋時的一大主要方向。. 因為對方不會只想要在解釋中聽到「這不是我的錯」而已,不論錯誤在誰,既然已經發生,如何改進才會是重點 ...

  5. 2020年11月3日 · 承辦人會不會把申訴人的個人資料洩密給公司知道?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及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 [6],除了一些特定的情形外,對於申訴的資料都要予以保密,如果公務員無故洩漏申訴人的資料可能會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7],對於因此受損害的勞工也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過去就曾發生過勞動檢查員因為洩漏申訴來源,被廉政署移送到地檢署以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偵辦 [8],雖然檢察官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但仍然是被認定具有犯罪嫌疑的 [9]。

  6. 2019年10月2日 ·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