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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14日 ·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台端再議聲請有理由...令原署應重新偵查』!. 王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 ...

  2. 2016年9月13日 · 這時候究竟應該怎麼辦,是很多人困惑的地方! 其實,法律並非不通人情! 雖然現在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法務部101年12月5日法律字10100202950號函等實務見解,都允許受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肇事者的個人住址資料,以便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權利。 所以,受害人只要向交通大隊(承辦員警)填寫「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 」【內容如下】,便可以申請肇事者的住址資料,以便進行後續求償的動作喔。 【※備註1】:發生車禍後,如何解決糾紛,可以參考本人《車禍糾紛如何解決? 》這篇文章的內容。 【※備註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什麼? 應該於何時提出? 請求範圍為何?

  3.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 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免費法律諮詢 近年來公家機關提供民眾的服務越來越多樣化及生活化,尤其是許多單位都設有「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讓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利用。

  4. 2016年2月21日 · 首先要參考民法第1059條第5項在民國99年05月19日之修正理由:「三、原第五項規定,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要件,始得申請變更子女姓氏,惟所謂『不利之影響』於司法實務上判斷困難,除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等重大傷害事件外,既往案例中,常因法官認定當事人之主張僅屬當事人主觀感受,判定不構成『不利之影響』,而駁回當事人之聲請,致使聲請人承受莫大社會壓力。 又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死亡或失蹤,皆屬未能預測之重大事件,為顧及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有關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的規定,擬修改成『為子女之利益』,以求更為周延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 所以,由上述民法第1059條第5項的修法理由可知,必須以『子女之利益』,作為說服法官之依據。

  5. 只要是未經他人同意而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罪」。

  6. 2016年3月13日 · 方法只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 《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 律師 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 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離婚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機關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林律師 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談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

  7. 2016年7月16日 · 依照《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規定,檢察官有權力『強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僅限於觸犯下列刑事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第1項與第3項、第174條第1項、第2項與第4項、第175條第1項。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之罪。 刑法殺人罪章第271條之罪。 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之罪。 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325條第2項、第326條至第334條之1之罪。 也就是說,只有觸犯上列犯罪之虞的案件,檢察官才有權力進行強制採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DNA進行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