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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下分別就法部所負責打詐四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下同)3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嚴重財產損害,為符完整評價行為惡性,故提高法定刑,明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明定複合式詐欺犯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更提高刑責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3. 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處理、調查、評議工作。 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主席命其迴避。

  4. 針對「廣西南寧詐騙案」犯罪手法,法務部與陸委會為避免民眾受騙,邀請陳金鋒先生與三位女檢察官共同拍攝防詐騙公益宣導廣告,提醒民眾要提高警覺,避免受害。. 宣導短片請至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05280&ctNode=27520&mp=001下載瀏覽。. 上版日期:102-05-21 ...

  5. 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處理、調查、評議工作。 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主席命其迴避。

  6. 答: (一)民意代表依其職權行使職務,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屬選民服務。 依本要點第 4 點第 2 款規定,此種依法令規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公務員受理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應依相關受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二)公務員對於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如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亦應明確告知相關法令依據,讓民意代表充分瞭解;如仍執意要求,而有違法之虞者,公務員自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事件」要件為何? 倘政風機構受理請託關說事件後,發現登錄要件不符或不適用本要點時,應如何處理? 答:

  7. 常見問答集. 民眾檢舉貪污瀆職行為,受理檢舉機關將如何保護檢舉人,使其本身及家人之安全免受到威脅?. 另檢舉獎金應向. 民眾檢舉貪污瀆職行為,受理檢舉機關將如何保護檢舉人,使其本身及家人之安全免受到威脅?. 另檢舉獎金應向. _. 列印內容.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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